【办事对象】
已领取营业执照,拟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机构自主管理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评估师;
2.合伙人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8名以上评估师;
2.有2名以上股东;
3.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承办。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地址: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czt/index.html)→申请人网上申报→网报材料完备性审核→申请人邮寄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致性复核→完成备案→2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门户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所需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资料清单: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五)《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六)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应提供〕;
(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九)《资产评估师转所表》(省内转所一式四份,跨省转所一式五份);
(十)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辅助资料: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书及资产评估师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除资产评估师转所表外,上述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等的鉴定章。
二、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资料清单: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五)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七)《资产评估师转所表》(省内转所一式四份,跨省转所一式五份);
(八)辅助资料: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书及资产评估师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除资产评估师转所表外,上述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等的鉴定章。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分立后登记备案资料清单:
除提交上述第一点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办事窗口】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部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00 ;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六楼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部;
联系电话:020-83176528。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二、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三、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17〕221号)。
【表格下载】
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套表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