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18年7月25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是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全省性自律管理组织,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条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Guang Dong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 G D A S。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党群工作,有关工作依托本会开展,本会为行业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
(三)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监督资产评估准则、规则的贯彻和实施;
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