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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作弊法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摘录)
来源: | 作者:gdpx88 | 发布时间: 2023-09-08 | 87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将于92324日举行。作为一名资产评估师考生,诚信应是我们一生的信仰。参加考试,不仅是对专业水平的考核,也是对道德品质的检验和考量,请大家诚信参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我们摘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考试违纪作弊、涉考犯罪等内容,以及资产评估师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为所有考生敲响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具有文字存储及显示和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登录考试计算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具有文字存储及显示和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中评协宣布该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中评协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评协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中评协统一建立,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中评协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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