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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粤评协〔2015〕13号 | 作者:gdszcpgxh | 发布时间: 2015-04-01 | 2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考核办法(试行)》于2015年3月26日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第一次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5年3月31日






广东省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考核办法(试行)
(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第一次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管理,确保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广东省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考核规定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学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采取考勤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其中考勤满分100分,考试满分100分,考勤考试分数分别同时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当期培训班成绩合格,予以通过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否则为当期培训班成绩不合格,需参加下期培训。

第三条 考勤规定:考勤方式采取课前考勤刷卡和上课期间不定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所有学员必须按课程表规定时间准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缺勤、旷课、迟到、早退。

(一)每节课上课前按规定实行考勤刷卡,严禁代刷卡行为。

(二)迟到:学员超过上课时间到达课室的行为为迟到。学员一次迟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累计不超过2次的将被口头警告,累计迟到3次以上(含3次)的或一次迟到15分钟以上的,将按规定予以扣考勤分。

(三)早退:学员未到规定下课时间提前自行离开课室的行为为早退,学员无故早退的按规定予以扣考勤分。

(四)旷课:学员在培训班期间无故不到课室听课的为旷课,按规定予以扣考勤分。

(五)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培训,如发现代替情况,取消当期培训成绩,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试规定:学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按规定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要独立完成,不允许有抄袭、偷看等作弊行为,并按时交卷。

第三章 扣分规定

第五条 考勤扣分规定。全勤满分为100分,是指在培训班期间没有迟到、早退、旷课、请假。培训班会务人员将在上课时不定时进行考勤检查。

(一)迟到一次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累计达3次的,扣考勤分5分,从第四次起每迟到1次扣考勤分5分;一次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每次扣考勤分10分;一次迟到超过60分钟的,每次扣考勤分20分。

(二)早退一次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每次扣考勤分10分,早退一次超过60分钟的,每次扣考勤分20分。

(三)旷课一节课扣考勤分30分。

第六条 考试扣分规定。

(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满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在培训班结束后适时公布。

(二)如发现代考、缺考、交白卷等行为,则取消当期培训班考试分成绩。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培训班期间学员因突发事件或身体不适需要请假的,须告知培训班会务人员,并提交书面请假条,经培训班会务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视为请假。

第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及时电话告知培训班会务人员并在返回上课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九条 培训班期间请假2节课以内的,不扣考勤分;累计请假超过2节课的,每请假1节课扣25分。

第十条 请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须提供学员所在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

(二)请病假的,须提供学员请假时段病历复印件。

(三)培训期间,机构不得安排学员从事业务工作,学员要尽量避免因业务工作而请假。

第五章 考核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班结束后,协会汇总学员考勤和考试成绩并在省评协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学员可登陆省评协网站查询当期培训班考核是否合格。

第十二条 建立学员培训班考核成绩档案,按期登记学员考勤和考试成绩,并将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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