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评协〔2019〕18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52号)要求,现将《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转发给你们。请你机构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19年6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填写好《评估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电子版)反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业务技术部)。
联系人:肖若谷
联系电话:020-83176518
邮箱:czt_pgxhywjsb@gd.gov.cn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六楼业务技术部
附件:1.《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5月21日
附件1
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行为,明确和完善评估程序,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珠宝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所履行的专业技术性工作步骤,是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相关操作程序的细化。
第三条 执行珠宝首饰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五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珠宝评估专业人员,除具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外,应当具备珠宝首饰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鉴定评估业务。
第六条 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掌握不同种类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主要鉴定特征和鉴定方法;掌握不同种类珠宝玉石的品质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掌握珠宝首饰鉴定、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法规。
第七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特点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明确合理的评估假设。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八条 评估对象应当为合法拥有、合法流通、合法处置、依法裁定的珠宝首饰实物资产。
第九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要求,评估对象可以是单体珠宝首饰或批量珠宝首饰。
批量珠宝首饰是泛指各种类别、各种数量的珠宝首饰组合。
第四章 执行要求
第十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循《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并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珠宝首饰评估基本事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和合法性。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珠宝首饰的相关权属资料进行必要查验,若确无权属资料,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书面说明;
(二)明确评估目的,了解评估报告所服务的经济行为、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三)明确评估基准日及评估报告提交期限;
(四)明确评估工作的责任,对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若存在超出专业胜任能力、超出可控的道德风险、工作条件受到限制致使评估程序关键环节缺失等,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中止或终止评估任务。
第十二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编制评估计划。
评估计划是指评估工作预案,是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效能的协调统筹方案。包括珠宝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安排等。
评估计划应当根据具体工作的推进效果而适当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 执行单体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实物核查、鉴定、品质分级及描述记录等下列程序:
(一)实物核查。核查评估对象实物状态,完成委托样品确认或交接,如实记录;
(二)鉴定及鉴定复核。
1.对评估对象进行无损鉴定,根据GB/T 16552、GB/T 16553等相关标准确定珠宝种属类别,根据GB 11887等相关标准确定贵金属种类和含量。
2.特殊情况下的样品鉴定或有损鉴定需征得所有权人或委托人的书面许可。
3.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利用合法的国内珠宝质检机构和国际公认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应当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
4.对疑难样品或存疑样品,与委托人沟通后,进行样品送检。
(三)品质分级和价值分析。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对评估对象进行品质分级和价值分析。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参照国内外市场通用的分级体系。
(四)描述记录。根据评估对象种类,对评估对象的品质分级及其价值分析等进行描述记录(参照附1)。描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格、图示、照片等。
(五)若评估对象实物缺失、残损,核查条件受限等情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有效历史信息资料,由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是否执行假设条件下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批量珠宝首饰评估是在单体珠宝首饰鉴定分级等工作基础上,对具同质化的珠宝首饰组合或批次,进行合理的系统性评估。执行批量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批量珠宝首饰核查。根据委托人确认的珠宝首饰资产清单进行核查,确认珠宝首饰的实物存在状态,尽可能收集和核实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通常包括:
1.观察珠宝首饰的存放状况,了解管理情况,并记录;
2.核查珠宝首饰实物数量和品种。根据资产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盘点。若评估基准日与现场核查工作日不一致,且实物处于流通状态,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流转数据,进行评估基准日与现场核查工作日之间的数据核对,分析并推算评估基准日资产数量,若有偏差,判断其合理性,并记录;
3.收集凭证。对委托人提供的流转数据凭证,进行核查确认,采集资料,记录存档;
4.确定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根据资产清查情况,由评估工作各方实际盘点人员,在资产盘点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批量珠宝首饰的鉴定分类及描述记录,通常包括:
1.鉴定及鉴定复核。在对珠宝首饰实物进行清点核查的过程中,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通过初步鉴定和专业判断,确定鉴定及鉴定复核的工作重点;
2.分类。批量珠宝首饰可以依据种属、状态(如成品、裸石、原料等)、品质特征、工艺特征等因素进行分类;
3.分类描述记录。根据珠宝首饰实物确定描述重点(参照附表)。描述方式可采用文字、表格、图示、照片等。
对特殊的珠宝首饰,以及单体价值较高的珠宝首饰,可根据品种、特殊品质特征、特定作者、特别产地等,进行独立分类和重点描述。
对鉴定中的疑难样品,及已有鉴定分级证书却仍存疑的样品,与委托人沟通后,进行抽样并送检。
(三)批量珠宝首饰的价值分析。根据市场情况和分类特点,对珠宝首饰实物进行分类品质分级和价值分析。对价值较高或材质特殊的,应当重点关注和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收集评估资料时,应当包括:
(一)通过各种专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资料,如市场调研记录、相关查询记录、行业资讯、专业报告、专家访谈等。
(二)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三)对于市场不发育、可比交易案例有限的新品种、特殊品种珠宝首饰,由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确定其专业判断依据,并应当在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十六条 评定估算时,应当考虑:
(一)根据评估目的,以及不同类型和不同状态的珠宝首饰特征、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二)根据珠宝首饰的类型及特点,结合评估基准日市场行情,分析、确定评估参数或评估参数范围。
批量珠宝首饰的评估参数,应当根据现场工作所进行的分类,分别确定评估参数或评估参数范围。
(三)批量珠宝首饰估算时,应当依据品种和分类,分别进行合理性分析、判断及审核。
第十七条 编制出具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委托人要求、评估对象特点、评估工作复杂程度等,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确定评估报告的形式、内容和详略程度。
(一)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以珠宝鉴定和品质分级为基础,体现珠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如实表述珠宝首饰实物鉴定、品质特点、价值特征等;
评估报告除对评估背景、评估项目情况进行表述外,还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二)对初步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包括评估报告行文、附件等。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评估报告进行调整。
(四)出具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珠宝)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要求,形成珠宝首饰评估档案。通常包括:
(一)工作底稿。包括评估过程使用的资料,如往来函件、备忘录,以及评估过程产生的数据和图片,如现场工作、鉴定资料、市场调研、价值分析估算所形成的数据、意见或结论等。
(二)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纳入珠宝首饰评估档案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初步珠宝首饰评估报告和正式珠宝首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报告应当形成纸质文档,其他相关资料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以及实物样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附表:珠宝首饰描述的重点内容
附表
珠宝首饰描述的重点内容
评估对象 |
观察描述的重点 |
主要依据 |
贵金属 |
质量、标识印记、贵金属含量、工艺质量等 |
GB 11887、QB/T 2062、QB/T 4189等 |
钻石 |
质量、颜色、净度、切工等 |
GB/T 16554、GB/T 34543等 |
彩色宝石 |
品种、质量、颜色、光泽、净度、火彩、切工特征等 |
GB/T 32862、GB/T 32863、GB/T 34545等 |
玉石 |
品种、质量、颜色、透明度、结构、质地、净度、工艺等 |
GB/T 23885、GSB16-3061等 |
珍珠 |
颜色、大小、形状、光泽、光洁度、珠层厚度、匹配度等 |
GB/T 18781等 |
镶嵌饰品 |
底托、珠宝玉石、镶嵌方式、工艺、来源出处、状况等 |
GB 11887、GB/T 16552、GB/T 16553等 |
根据评估对象品质要素的特点进行描述 |
GB/T 36168、GB/T 36169、GB/T 36127等 |
《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士理解《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珠宝企业也得到长足发展,并与资本市场产生了密集碰撞和融合。目前,国内A股市场的珠宝上市企业已有十数家。珠宝企业大多以实物资产为主,而珠宝实物资产单体价值较大,数量较多,流动性强,珠宝企业在上市、融资、重组、破产等经济活动中涉及珠宝评估的频次日益增多,尤其对大批量珠宝首饰的高效率评估需求较为急迫。因此,如何在评估程序上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专业操作程序,是珠宝评估人面临的课题。伴随着经济活动的活跃,经济纠纷甚至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评估报告质量如何评判也日益提升到日程上来。为此,在现有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下,在珠宝评估专业技术性实操层面,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细化专业操作步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对程序的规范既可以约束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又可以保护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引导被服务方理性评价评估工作质量也十分必要,即从评估人员能否客观公正,是否勤勉尽责的角度评判,而非简单地将评估结论是否满意作为唯一标准。所以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对珠宝评估程序进行系统、全面的行为梳理,并在行业内达成共识,有益于珠宝评估的良性发展。
二、国内外珠宝首饰的评估及相关规范发展
珠宝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评估人员的道德素养和专业素质、实践经验决定了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估主体不同,其报告质量可谓天壤之别。但如何评判报告质量,是报告使用方和监管方的难题。评估结论是评估工作的核心成果,而合理、专业的评估程序是其支撑,可以有效协助评估报告质量评价。
美国珠宝评估业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宝石投资、避税捐赠和易货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都不断增加,从而对珠宝首饰资产评估的需求迅速扩大,促进珠宝首饰评估从动产评估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资产评估系列。美国评估师协会1982年开设珠宝首饰评估课程,1987年注册了美国政府认可的高级珠宝评估师资格,推动了珠宝评估业的发展。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也设立了珠宝评估专业组别。珠宝首饰评估已成为国际资产评估六大系列之一。珠宝首饰评估也是我国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准则规范的重要领域。早在2003年1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珠宝评估有了专门执业标准。2009年12月,在总结近5年来珠宝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三、起草指导思想
结合珠宝评估实践经验,综合国内外珠宝评估实际情况,在起草过程中确定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明确定位
在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层次定位于指导意见,对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提出具体指导性要求,突出技术性、实操性和对重要事项的规范。
(二)借鉴已有研究成果
本指导意见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特别是《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现有珠宝名称、珠宝鉴定、珠宝品质分级等国家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结合珠宝评估实践建立了准则框架。
(三)总结已有实践经验
本指导意见基于多年珠宝评估实践活动,广纳博取,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对珠宝评估进行系统、全面的行为梳理,增强操作性,形成程式化规范。
四、起草过程
2016年11月,成立工作组,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结合珠宝评估实践,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规范珠宝评估程序,起草工作组讨论稿。
2017年3月向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98)委员征求意见。2017年5月,在上海珠宝展会期间就反馈意见及修改稿征询专家委员意见后,再次调整、修改和补充。2017年7月向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98)委员第二次征求意见。
2018年8月-9月,对云南、福建、广东、江苏、新疆、青海、香港等地市场进行了市场调研和专家走访,就珠宝玉石的评估及程序的规范交换意见。
2018年12月15日,来自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中评协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及国内各珠宝质检机构、评估机构、珠宝首饰企业、院校等相关各单位的专家审阅了《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讨论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9年4月4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就《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在北京召开专家讨论会,从整体结构框架、规范用词、细化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项目组根据专家意见,反复推敲并结合实践工作的情况进行修改,形成《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包括“总则”、“基本遵循”、“评估对象”、“执行要求”、“附则”五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宗旨、制定依据、定义、使用范围及相关服务领域。
“基本遵循”规定了出具珠宝评估报告的主体、评估机构及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具备珠宝首饰的鉴定分级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内容。
“评估对象”明确了评估对象可能是单体珠宝首饰或批量珠宝首饰,定义了批量珠宝首饰,及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等内容。
“执行要求”规定了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在履行评估工作程序过程中的具体技术性操作规范等内容。
六、重要内容介绍
本指导意见针对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重点在于珠宝首饰评估技术性工作程序的规范。为便于理解相关内容,现将一些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评估对象是珠宝首饰实物资产,强调现场工作的重要性
珠宝首饰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应为合法拥有、合法流通、合法处置、依法裁定的珠宝首饰实物资产。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强调现场工作的重要性,并非仅是核查数量,现场工作中应明确评估对象实物数量及状态、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及鉴定复核、品质分析、价值分析并描述。针对评估对象的多样性,结合实践经验,在附表中对不同种类珠宝首饰列举了描述的重点内容,增强了本《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对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的要求
由于珠宝评估的专业性,要求开展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珠宝首饰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鉴定评估业务。
珠宝首饰评估对象多样性的特点要求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掌握不同种类珠宝的主要鉴定特征和鉴定方法;掌握不同种类珠宝玉石的品质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掌握珠宝首饰鉴定、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和法规,熟悉相关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
(三)关于批量珠宝首饰评估
本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批量珠宝首饰,并对批量珠宝首饰评估程序进行了规范。批量珠宝首饰是指各种类别、各种数量的珠宝首饰组合。批量珠宝首饰评估可以采用系统的、统一的参数。
本指导意见基于珠宝评估实践活动,对批量珠宝首饰评估从核查、鉴定分类及描述记录、价值分析几个方面进行了操作层面的细化规范。对大批量珠宝首饰评估提供了高效的评估程序指导。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何从专业工作程序入手,提高珠宝评估质量,是本指导意见的重点。本指导意见凝结了起草专家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了珠宝评估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对珠宝首饰评估程序进行了规范。
但因玉石评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对评估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仅有完备的程序,并不能简单推出结论的合理,容易以形式上的貌似合理掩盖其谬误。由此可见,还需要多方努力,共同探讨更多的行之有效的行业监管和规范化管理办法,共同推进珠宝评估事业的良性化发展。
附件2
评估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单 位: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地址: 电 话: 准则名称: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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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增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