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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拨款及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委。

第五十二条 行业党委是党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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