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二)执业会员外的监事应是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推荐,或从事资产评估相关理论研究(实务)工作,且具有较高声望、热心资产评估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三十五条 监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或不适宜任职的,其监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权。
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任期与理事相同。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相关工作和研究重大问题。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资格和人选以及委员任期等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