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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事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 作者:gdpx88 | 发布时间: 2018-10-08 | 4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评协〔2018〕63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8928


附件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协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会员和会员代表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按国家相关财经标准在协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执行机构遵守法律和协会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活动。监事会不设专职办公室,监事会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长有责任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监事会派出其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应就该会议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经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审核后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提前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如有相关材料应当一并送达。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提议提出之日起三日之内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则于2018年8月15日监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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