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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评协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gdszcpgxh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2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评协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3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本机构相关人员提出意见,并将书面意见的电子版和扫描版(需要加盖公章)于2016年10月9日前反馈至省评协综合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及电话:廖智娟,020-83176527。电子邮箱:gdicas@163.com。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10月8日






中评协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顺应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修订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在本地区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会会员部。

联系方式:邮 箱:huiyuan@cas.org.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6层1626室
联 系 人:闫鼎新 王 友
联系电话:(010)88339682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中文简称为中评协;英文名称为China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CAS。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监督会员规范执业,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下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 责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根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四)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五)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六)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及信用体系;
(七)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九)规范会员从业行为,依法对会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奖惩;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
(十一)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组织行业党建和群建工作,推动行业思想文化建设;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包括评估机构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
(一)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完成备案程序之日起,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评估机构团体会员。
依法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特别团体会员。
(二)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等,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港澳台地区、国际和外国评估组织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包括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在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执业会员。
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指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人员,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联系个人会员: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评估界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四)资深会员: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会员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
9.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退会。
(二)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项第1、2、9目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项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6.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7.按规定交纳会费;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10.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项第2目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项第2、7、9目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项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四条本会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2. 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3.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4. 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5.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
6. 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7. 退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6.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7.按规定交纳会费;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6目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2、5目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本会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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