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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评估资质所定评估对象范围如何界定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 作者:gdszcpgxh | 发布时间: 2011-03-24 | 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佰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评估资质所定评估对象范围如何界定的请示》收悉(以下简称“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附件第九十二条有关“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专有技术(诀窍)、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的规定,我会认为上述规定所指无形资产包括:地质勘探成果的“资料”,而不是你公司《请示》中所提的“地质矿藏勘探成果”。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可对“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进行评估,不可对“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进行评估。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附件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会认为:按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不能从事无形资产—矿业权评估的。你公司应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后才能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评估报告。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矿评协字〔2007〕8号)



                       二О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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