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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 评估机构名单出入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gdpx88 | 发布时间: 2025-06-04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评协〔2025〕3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5年人民法院涉执财 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出入库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 〔2025〕42号)要求,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 组织开展2025年度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 (以下简称名单库)出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标准和不予入库的情形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 构)或分支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进入名单库:

1.已在财政部门备案且通过单位会员资格年度检验;

2.具有5名(含)以上通过执业会员资格年度检验的资产评 估师(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独立计算);

申请进入珠宝分库的评估机构应具有5名(含)以上通过执 业会员资格年度检验的资产评估师(珠宝);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具有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名单库:

1.受到警告(含)以上行政处罚未满5年的;

2.收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全部申报评估机构平均收费标准10%的;

3.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自律惩戒未满5年的;

4.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或总所未申报或不满足规定条件的;

5.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6.从名单库除名未满5年的。

二、予以除名的情形

已入选名单库的评估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从 名单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推荐入选名单库: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因违反资产评估法或者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被有关 部门处罚的;

(三)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

(四)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自 律惩戒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的;

(七)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八)未按照在中评协报备的收费标准计算评估费用的;

(九)已被财政部门注销备案的。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做好入库报名工作。已入 库的资产评估机构仍需参与此次司法评估入库工作,按照通知要 求申报。未申请入库的视为主动退库,未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填 报的,视为放弃申报入库资格。

(二)请各资产评估机构于2025年6月13日前将《推荐进  入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附件1)、《退出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 (附件2)及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收费标准公示书》PDF 扫描  版(附件3)提交省评协。

(三)省评协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审核入库、退库及除名 机构名单上报中评协。

联系电话:83176927;83310355。

电子邮箱:czt-pgxhywjsb@gd.gov.cn。


附件:1.推荐进入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

          2.退出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

          3.收费标准公示书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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