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通知

1.从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

2.从非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3.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4.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l.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理事职责的;

4.担任理事期间利用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评估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一)(三)(四)款以外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概况
    
行业信息系统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
    
网上查询
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
资产评估师查询
资产评估机构查询
    
互动交流
在线咨询
协会刊物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