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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通知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不少于单位会员的三分之一,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当出现行业或协会重大事项须由会员代表审议决定的事项,可采取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进行书面审议或表决,其决议须由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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