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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未备案违法承接资产评估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gdpx88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17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评协 202133 


各资产评估机构:

    
近日,我会在日常行业自律监管中发现,个别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但仍以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名义自行申请入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名录,承接资产评估业务,该行为存在严重的误导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对照法律法规自查是否存在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未备案违法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等行为,于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自查。

二、经自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请于7月5日前及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39991)申报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三、我会将在2021年度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中抽查各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情况。抽查中,一旦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还存在未备案违法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我会将严肃处理。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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