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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gdpx88 | 发布时间: 2020-06-02 | 1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评协〔2020〕23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0〕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6月2日




附件

中评协关于印发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5-26


中评协﹝202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工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方协会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工作,根据外事工作纪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评估机构会员、评估师执业会员(包括同时具有其他学会协会会员身份的,以下简称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含港澳台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员开展下列外事活动,应当事先向中评协提交备案申请,说明有关情况,同时抄报所属地方协会:

(一)以机构或个人名义加入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成为其会员;

(二)在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担任职务或担任专家;

(三)参加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国际会议(含线上),到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开展访问、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举办或参与举办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的国际会议(含线上),接待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来访、交流、合作等活动。
    会员的其他外事活动,无须向中评协备案。

第四条 中评协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会员,同时抄送所属地方协会。如有特殊事项需要进一步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相应顺延回复日期。

第五条 会员在开展外事活动期间,应当以机构或个人名义发表意见,未经中评协同意不得擅自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表意见,不得损害行业利益。

第六条 外事活动结束后,会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评协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报所属地方协会。

在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担任职务或担任专家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评协提交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所属地方协会。

第七条 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八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评协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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