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评协〔2019〕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评协的要求,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各机构认真研究,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的意见反馈表扫描版+word文档版)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评协。
联系人及电话:杨银花,020-83176927。
电子邮箱:czt_pgxhywjsb@gd.gov.cn。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4月11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管理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评估机构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和执业会员。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制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委托省(含计划单列市)级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信用档案记载的主要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
第六条 会员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员不良行为记录:
1.会员受到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
2.会员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会员受到刑事处罚情况;
4.其他不良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会员被协会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情况。
第七条 会员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填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有关司法部门发布的公开文书信息;
(五)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六)其它途径。
第八条 会员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或提示信息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特别机构会员的自律惩戒信息由中评协负责收集、存档,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他信用信息由地方协会负责收集、存档,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做出行业自律惩戒决定或提示信息的协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其他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报填写会员信用信息申报表。特别机构会员向中评协申报。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信用档案记录审批表,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信用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档案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5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公示与查询信息系统
(一)会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为非公示信息。
会员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超过2 次的,本年度的由非公示信息转入公示信息。
(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会员信用档案的非公示信息的,协会可以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信用档案用作其它用途。
(四)协会对非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信用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3年。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跨省转所的,其信用档案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由转出省份移交到转入省份保存。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信用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信用信息,不得泄露会员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信用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6年4月22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06〕96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
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执业环境,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间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要求
《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协会职责条款中的第四款规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修订原办法,从资产评估会员管理层面细化和落实《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是协会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要求。
(二)行业发展实践的需要
原办法于2006年发布,由于发布时间过长,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行业和协会的管理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与信用档案管理有勾稽关系的制度、办法等已做了修改,比如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重新修订后,将其中自律惩戒种类和名称做了调整。所以,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反映行业的发展变化,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有利于增强会员诚信意识,提升执业水平
诚信是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原办法,通过信用档案一些条款的调整,进一步强化会员的诚信意识,提高行业执业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委托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修订原则
(一)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
《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新时代。《资产评估法》不仅规范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也强化了行业自律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并赋予评估行业协会为会员建立信用档案的权利。
(二)强化诚信约束
《资产评估法》要求会员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通过信用档案的公开化,切实约束会员的执业行为,促使其诚信执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也规定,中评协履职的范围包括: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此次会员信用档案办法的修订,重在通过修订提高会员诚信意识,进一步塑造讲诚信的行业形象。
三、修订过程
中评协领导高度重视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为使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能够保证其权威性,更好的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并为保证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中评协专门组织相关人员于2018年初启动相关修订工作。在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以及对相关中介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和归纳后,形成了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后在协会内部几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稿的架构及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有四章,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会员信用档案的定义、适用范围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
第二章为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规定了会员信用档案记载的主要信用信息种类,以及会员信用信息的来源,收集和申报方式等。
第三章为会员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规定了公示信息和非公示信息的处理、公示信息与非公示信息的转换等。
第四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原办法的废止日期。
五、重要修订事项的说明
(一)对原办法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原办法名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而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协会职责条款中的第四款规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为匹配《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将原办法名称修改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二)取消了原办法中有关良好记录的相关规定
此项修改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诚信建设重点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提高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最终使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行为规范。二是原办法的执行过程中,良好行为记录过于杂乱,存在难以分类,不利于管理等问题。故新办法中只保留了记录失信惩戒相关数据信息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原办法中关于良好记录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了自律惩戒的种类和称谓
原办法中关于自律惩戒种类的使用都是依据原自律惩戒办法。目前,协会自律惩戒办法已修订,对自律惩戒的种类和称谓均做了修改,因此,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对其中涉及的自律惩戒种类和称谓做了相应调整。
(四)强化了非公示信息转为公示信息的条件
为加强会员守信意识,此次将非公示信息转为公示信息的条件,由原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3次更改为2次。
(五)妥善处理地方协会与中评协管理权限
根据《资产评估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针对这一规定,由中评协收集各地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建议地方协会同时负责收集、录入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惩戒处罚决定。
(六)对会员不如实申报信息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做出了相关惩戒和处罚。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或者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信用档案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修改、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或泄露会员信用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对会员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3
意见反馈表
填报机构(加盖公章):
序号 |
建议修改章节条款号 |
建议修改为 |
修改原因 |
1 |
第X章第X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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