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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通知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人数不超过原理事的五分之一;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自律性惩戒决定;

(六)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通过推荐或推选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执业会员以外的理事应是与评估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评估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热心评估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的任职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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