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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18年7月25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是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全省性自律管理组织,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条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Guang Dong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 G D A S。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党群工作,有关工作依托本会开展,本会为行业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

(三)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监督资产评估准则、规则的贯彻和实施;

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授权,负责审核本地区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人员资格,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管理工作,执行考务管理制度和规则。

(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协助省财政厅等相关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二是承接或组织会员承接各类评审、后续管理、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含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

会员分类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不少于单位会员的三分之一,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当出现行业或协会重大事项须由会员代表审议决定的事项,可采取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进行书面审议或表决,其决议须由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人数不超过原理事的五分之一;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自律性惩戒决定;

(六)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通过推荐或推选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执业会员以外的理事应是与评估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评估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热心评估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的任职自动取消:

1.从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

2.从非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3.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4.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l.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理事职责的;

4.担任理事期间利用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评估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一)(三)(四)款以外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任职期间,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例会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执行机构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执业经历,热爱并忠诚于资产评估事业,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职业道德记录良好,在执业过程中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二)执业会员外的监事应是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推荐,或从事资产评估相关理论研究(实务)工作,且具有较高声望、热心资产评估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三十五条  监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或不适宜任职的,其监事资格自然取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权。

 

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任期与理事相同。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相关工作和研究重大问题。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资格和人选以及委员任期等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拨款及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委。

第五十二条 行业党委是党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18年7月25日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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