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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执业会员以外的理事应是与评估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评估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热心评估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的任职自动取消:

1.从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

2.从非执业会员选举的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3.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4.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l.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理事职责的;

4.担任理事期间利用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评估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一)(三)(四)款以外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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