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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1 年。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不少于单位会员的三分之一,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当出现行业或协会重大事项须由会员代表审议决定的事项,可采取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进行书面审议或表决,其决议须由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人数不超过原理事的五分之一;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自律性惩戒决定;

(六)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通过推荐或推选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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