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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山市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自律惩戒的通告
来源: | 作者:gdszcpgxh | 发布时间: 2017-04-10 | 1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行政部门移交的材料,我会对中山市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大公司)执业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安大公司在开展涉及某高速公路建设的4个评估项目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混乱。一是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底稿管理不规范。工作底稿复核签署时间均晚于报告出具日,存在事后补做复核的嫌疑。二是签字评估师否认亲笔签署资产评估报告,否认参与资产评估项目。4个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的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签章显示均为赵某某、杨某某,但二人均表示对该4 项资产评估报告不知情,未参与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非本人亲笔签署。三是项目负责人李某某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名。

  二、履行评估程序不到位。一是确定评估范围依据不充分,评估定价依据未充分披露。二是应当披露机器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定价依据而未披露。三是应披露机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而未披露,以及应核实作为评估定价依据的凭证而未核实。

  以上存在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2016年2月3日前适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为此专门召开会议,认为安大公司存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应进行严肃处理。根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决定对安大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行业自律惩戒。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