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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 | 作者:gdpx88 | 发布时间: 2022-11-15 | 825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评协函〔2022106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办〔202252号)的要求,请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提出意见,于20221117日前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联系人及电话:杨银花020-83176927

电子邮箱:czt_pgxhywjsb@gd.gov.cn。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1114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

构)内部治理,防范评估机构执业风险,促进评估机构健康发展,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评估机构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资产评估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

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治理是指为实现评估机构

资源有效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构建以决策层(股东会或合伙人会

议、董事会)、管理层(经理和专业委员会)、监督机构(监事

会等)为主体的权责清晰的组织架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股东(合

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

质量管理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机构文化建设机制等,充分发挥

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作用,在评估机构内部实现决策、执行

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

第三条【目标】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

旨,兼顾内部和谐与效率,合理规范和有效协调评估机构股东(合

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之间以及其

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评估机构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

能作用,保障评估机构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本原则】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组织形式、规模大小、

业务特征等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建立并不断完

善适合自身发展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组织形式选择】评估机构可以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

司的组织形式,通常包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有限责任

公司等形式。

第六条【组织形式选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资金

筹措、发展阶段、业务特征等因素选择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七条【人合特征】评估机构内部一般以人合为主,资合为

辅,尊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

业知识在评估机构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实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的和谐发展。

第八条【章程的地位】评估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

业规范,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章程(合伙制评估机构为合伙协议,

以下如无特指,一般统称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合伙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股东(合伙人)

第一节 股东(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第九条【股东(合伙人)类别】评估机构的股东(合伙制评

估机构为合伙人,以下如无特指,一般统称股东)可分为资产评

估师股东、一般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

股东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专业人士为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师股东

股权比例合计一般应当超过 67%,或通过章程约定确保资产评估

师有绝对控制权。

合伙制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数量合计应当超过全体

合伙人半数,或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资产评估师有合计过半数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新股东】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新股东的加入程

序,并明确新老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未明确约定的,则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退出】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股东退出的情

形和程序,退出的情形包括可以退出和应当退出的情形。对于符

合退出情形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程序准予退出,及时办理股权

(合伙制评估机构为财产份额,以下如无特指,一般统称股权)

变更手续。

退出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

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股东退出情形】股东应当退出的情形可以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章程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

(三)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四)法人终止;

(五)非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行为影响评

估机构的经营理念、目标选择、内部治理、经营决策以及品牌、

声誉和社会责任时,资产评估师股东表决要求其退出。

第十四条【股权回购】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股东退出,评

估机构回购其股权时,转让价格的计算方式或标准及结算与退还

办法。

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第二节 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变动

第十五条【股东出资】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出资方

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之间或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程序和办法。

股东只能向符合评估机构章程约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的人员转让

其股权。

第十七条【增资】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现有股东对新增注

册资本是否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评估机构章程也可约定股东的出资额的增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对于达到控制权的股东退出,机构可以

根据自身情况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不得代持股】评估机构股东不得代不符合章程规

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的人员持有股权。

第三节 股东的权利

第十九条【股东基本关系】评估机构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信任、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和谐共事。

第二十条【股东的基本权利】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明确股

东的权利。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股东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评估机构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或他人侵犯评

估机构合法权益,给评估机构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章 决策与监督

第一节 股东会(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合伙制评估

机构为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会议,以下如无特指,一般统称

股东会)是评估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

机构的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运作规则】评估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提案的审议、表决的程序、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决议的公布及其生效等议事规则可以进行详细约定,

充分保障股东会按约定行使职权和有效运转。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授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合伙制

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数名合伙人组成合伙管理委员会,以下如无特

指,一般统称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对于可能对评估机构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股东会应当谨慎

授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评估机构章程应当明确保

障所有股东拥有充分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尊重股东提

案,给予每个提案必要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表决权分配】评估机构可以根据人合的

特点,在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表决权的分配方式,既要防止表决权

过度集中,也要保障资产评估师对股东会的控制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表决】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明确股东

会表决程序及股东会权利表决通过的人数和出资比例。

对涉及评估机构重大利益的事项,比如修改章程,实施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增减注册资本,

开设或撤销分支机构,股东加入与退出等,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

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表决程序。

第二节 董事会(合伙管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公司制评估机构设立董事会(合伙制

评估机构设立合伙管理委员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

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董事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由评估机

构章程约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运作】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定董事(合伙制评估机构为合伙管理委员会

成员,以下如无特指,一般统称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董事会的议事

规则等,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转和科学决策。

第三十条【董事资格】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

记录和社会声誉,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要的综合素养、管理能

力、专业知识、议事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三十一条【董事的义务】董事对评估机构和全体员工负有

勤勉及忠实的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保障评估机构及其员工、全体股东以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董事会应当主动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运作】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应当确保充

分的时间和完备的程序。

董事会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

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原则上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评估机构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制评估机构的监督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章程行使职权。

设置董事会的评估机构应当设监事会。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

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 1 名员工代表监事,或者 2 名由员工代表及股东代表等组成的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的设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章

程中约定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会的构成、职责以及议事规则,

切实保障监事会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的运行规则】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九条【监事组成】监事会一般由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员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员工代表可以通过工会、员工

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四十条【监事的资质要求】评估机构的监事一般应当由具

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和信用记录的资产评估师担任。

评估机构董事、经理层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评估机

构的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的义务】监事对评估机构和全体员工负有

勤勉及忠实的义务。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章程

的规定,忠实、审慎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二条【监事的职责】监事会一般对评估机构的财务活

动以及评估机构董事、经理层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

监督,维护评估机构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评估机构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

第四十三条【监事履职保障】评估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并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董事会以及其他任

何个人不得干预、阻扰监事行使职权。监事有权了解评估机构运

作和经营情况,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外部监事】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外部监事制度。

第五章 经理层

第四十五条【经理层的规定】董事会应当明确经理层的构成

及职责范围,并载入评估机构章程。

经理层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

第四十六条【经理层的权力】经理层有权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评估机构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经理

层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当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四十七条【经理层的义务】经理层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忠实、勤勉地行使职权。

经理层对评估机构负有诚信义务,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不得从事与本评估机构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评估机构章程行使其权利,

不得利用其管理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评估机构及其员工、

全体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经理层的职责】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

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可以根据规模的大小、业务及经营的特点设

置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实施和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

制度,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向董事会

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

进的建议和方案。

第四十九条【经理层与监事】经理层应当主动接受监事的监

督,不应当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五十条【经理的聘用和考核】合伙制评估机构应当设立首

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担任。公司制评估机

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本评估机构的股东。评估机构的章程应当明

确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 6 个月,

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 10 年;

(二)具有代表评估机构履行合伙协议或者章程授予的管理

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评估机构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明确约定其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根据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约定报酬等事项。

第六章 员工

第五十一条【依法管理员工】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

保护、辞退辞职条件与程序、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员工权益保障】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聘

用管理和权益保障制度。在研究决策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

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

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员工发展】评估机构应当结合业务结构、人员

结构、发展战略等制定员工发展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的原则,制定员工的职级系列、职级的任职条件、破格晋升

条件、晋升程序及审批权限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员工培训体系】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以

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生涯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员工培训制度

和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由培训理念、培训目标、培训

计划、培训实施和培训考核等构成的培训体系。

第五十五条【员工培训内容】评估机构应当注重对评估专业

人员的知识、技能、态度、创新能力等进行协同性开发。在制定

培训制度时,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

训内容,保障员工培训质量,并为员工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

任务提供支持和条件。

第五十六条【人才机制】评估机构可以通过考虑评估专业人

员的业务收入、执业质量、工作强度、工作效率、工作态度、职

业道德、信用记录、专业能力、客户满意度、市场开拓能力、培

训完成情况、理论研究、行业贡献等因素,建立适当的人力资源

管理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求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机制,保障评

估机构的人才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五十七条【员工义务】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评估机构

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损害本评估机构利益的活动。

第七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五十八条【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评估机构可以建立管理层

(含董事和经理层,下同)和监事的绩效评价机制。对董事、监

事的评价与激励由股东会决定;对经理层的评价与激励由董事会

决定。

第五十九条【管理层的薪酬】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由股东

会决定;经理层的薪酬计划由董事会决定。一般情况下董事、监

事和经理层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第六十条【管理层薪酬组成】在评估机构任职的管理层和监

事的薪酬结构可以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种形式的业绩或股权激励。

第六十一条【董事对薪酬的管理】董事会应当每年检查薪酬

计划,包括制定计划的原则、过程以及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第六十二条【向董事会报告履职】董事会、监事会一般应当

每年向股东会报告管理层、监事的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

第六十三条【管理层的赔偿】评估机构不得代管理层或监事

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

第六十四条【员工薪酬】评估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

薪酬制度,可以根据机构规模和员工岗位特点对不同的员工采用

岗位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制度和混合工资制度。

员工薪酬计划要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员工绩效考评结果可以

与员工的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挂钩。

员工薪酬计划由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定。

第六十五条【员工薪酬总额下限】评估机构应当由股东会确

定员工薪酬年度发生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最低比例,一般不应低于

30%。

第六十六条【薪酬激励】评估机构可以建立薪酬与绩效相联

系的激励机制,但应当尽量避免将薪酬直接与具体评估项目挂钩。

外在的激励性因素可以考虑工资、固定津贴、社会强制性福利、

评估机构内部统一的福利项目等;内在激励性因素可以考虑员工

的个人成长、挑战性工作、工作环境、培训等。

第六十七条【晋升激励】评估机构的股东会可以通过制定方

案和制度,保持员工晋升到股东的通道持续畅通。

评估机构可以考虑在员工晋升过程中设置非权益股东或优先

股股东,非权益股东或优先股股东仅享有利润分配权,不享

有股东其他权益。

第六十八条【员工绩效评价】评估机构可以将员工工作表现

和绩效产出作为晋升的主要标准,同时可以参考资质、执业能力、

执业年限、专业知识与技能、机构服务年限、岗龄等因素,建立

员工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第六十九条【员工约束机制】评估机构可以考虑从以下环节

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资产评估业务受理制度、

项目负责人制度、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制度、重大问题咨询制度、

资产评估报告签发制度、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资产评估报告

检查制度、评估档案归档制度等。

第七十条【员工建议通道】评估机构应当鼓励全体员工用正

当方式对评估机构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章 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七十一条【保密义务】评估机构及其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及

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客户商业秘密及个

人隐私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客户沟通】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职部门或岗位,

负责与客户沟通,处理客户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三条【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应当积极承担行业及社会

责任。

第九章 质量控制

第七十四条【质量控制体系】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

公正开展评估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确保相关质量控

制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十五条【首席评估师职责】评估机构可以指定一名取得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

控制,由其直接对决策层负责,统一负责评估机构建立、实施、

监控、报告、改进和保持质量控制体系及其运行情况,促进全体

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第七十六条【首席评估师产生】评估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

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首席评估师的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产生办法、

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七十七条【质量控制委员会】评估机构应当设立独立于执

业系统的质量控制委员会,或者其他专门机构和风险评估岗位,

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控,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质量控制

体系运转效果,识别潜在风险,并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质量

控制体系,确保质量控制体系有效执行。

第七十八条【执业风险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报告和

执业风险评估制度。在执业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均应当进行

风险评估,各级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向内部质量控制部门

或有关主管人员报告所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七十九条【分类质量控制】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质量控

制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一般风险业务、重大风险业务以及涉及公

众利益的业务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第八十条【责任追究】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质量检查评价

制度和业务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章 风险管理

第八十一条【全面风险管理】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面临的风

险,结合自身情况,依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评估机构应

当通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的股权设置、科学的决策机制、

和谐的内部关系、有效的应对手段,有效识别风险、规避风险、

控制风险,强化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第八十二条【风险识别】评估机构应当重视质量风险、市场

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形象风险等主要领域的风险识别。

第八十三条【合规岗位】评估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

规官。首席合规官直接对决策层负责,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和

执行情况,以及评估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合规风险进行审查、监督

和检查,并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报告。首席合规官不

得兼任和从事直接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和活动。

评估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开展工作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

权等,确保首席合规官能够充分履职。

第八十四条【危机处理】有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设立危机处

理部门或岗位,统筹风险应对工作,降低损害,减少损失。

第八十五条【风险抵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取职业

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通过扩大积累,

保持必要的资产流动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一章 经营网络管理

第八十六条【经营网络模式】评估机构可以采取总分公司模

式、母子公司模式扩大经营网络。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的管理,实施有效控制。

第八十七条【总分公司模式】评估机构采取总分公司模式依

法在各地设立并执行业务的经营实体,是从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

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总公司管理】作为总公司的评估机构负责公司

的全面管理,对各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在质量控

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

分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九条【分公司管理】分公司管理层可设总经理,经评

估机构授权对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总经理一般应为总公司股东。

第九十条【分公司授权】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对分公司的

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范围和限度。对评估机构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业务或事项,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和权限,以有效控制评

估机构运行和决策风险。

第九十一条【分公司经营】分公司应当在评估机构授权范围

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

报告。

第九十二条【分公司考核】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对分公司的执

业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承办的

业务进行检查。对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业务应当实行与总公司统

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分支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九十三条【分公司印鉴管理】评估机构可以明确规定分公

司名称的规范形式,加强印鉴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分公司印鉴管

理办法。

第九十四条【总分公司利益分配】评估机构可以建立总分机

构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业务承揽方式和原则。

第九十五条【分公司报告】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总公司报

送各类报表以及书面报告。在执业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

向总公司报告。

第九十六条【子公司管理】评估机构可以采取母子公司模式

出资设立其他评估机构。母、子公司是各自独立运营的评估机构,

母、子公司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母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一定

比例的股份对子公司进行控制,母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

负有限责任。母、子公司之间的合作应当有清晰的责权划分。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七条【财务制度】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评估机构自身发展需要,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架构,岗位职责(包括

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

以及重大财务支出的决策程序等相关制度。

评估机构可以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做到决策规范、执行

有效和监督到位,使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九十八条【会计控制】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成本费用和内部薪酬分配等会计控制规范。

第九十九条【管理层报告财务状况】评估机构管理层一般应

当定期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三章 文化建设

第一百条【党建】评估机构应当将党建内容载入章程,充分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机构

优化管理、完善治理、健康发展提供思想引导和政治保障。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文化】评估机构企业文化是其价值观、

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所组成的集合。

评估机构可以通过标识体现其文化特征。

评估机构通过加强机构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诚信

执业、尊重与发展的理念,以人为本,齐心协力,建立人合、事

合、心合、志合等有利于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第一百零二条【领导层率先垂范】评估机构董事会及其成员,

以及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可以通过率先垂范,讲诚信、重协商、

谋合作,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倡导包括但不限于诚信、专业、

民主、透明、忠诚、尊重、平等、合作、包容、协商、勤勉尽责、

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等在内的人合企业文化要素,建立与评估机

构核心价值观相匹配的机构文化。

第一百零三条【构建良好风尚】评估机构可以把文化建设和

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平等对话机制,畅通员工参与评估机构

管理、监督评估机构运行、服务评估机构发展的渠道,形成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专业价值的良好风尚,增强员工的主人翁

意识。

第一百零四条【文化活动】评估机构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文

化活动,培育团队精神,增强评估机构凝聚力,构建评估机构诚

信文化,建立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氛围,大力

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牢固树立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理念,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指引定位】本指引作为评估机构通过考虑其

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大小、发展阶段、业务特征、企业文

化等因素,建立内部治理机制的参考。

第一百零六条【解释权】本指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

释。

第一百零七条【废止】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 2010 年 7 月 27 日发布的《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

(中评协〔2010〕1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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