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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 | 作者:gdpx88 | 发布时间: 2021-07-13 | 18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评协〔2021〕38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7月7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人民法院委托

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流程



        为规范办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提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9〕364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的专业范围


根据中评协办〔2019〕97号文的规定,协会负责对广东地区(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以及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指定,负责对其他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等资产评估专业技术方面提出书面异议的,属于专业技术评审范围。


拟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必须是“司法执行财产处置”环节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包括司法诉讼审理环节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接收评审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


协会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接获取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系统未对接完毕或材料无法通过线上传输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书面材料送交协会。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指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


协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的方式接收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 


三、登记造册


协会将收到的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材料登记造册,并载明委托法院名称、材料名称和收到材料日期等信息。


四、审核评审材料


协会对收到的评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评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一)评审材料清单


1.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


2.拟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4.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材料清单;


5.当事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


6.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7.有助于协会开展专业技术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1至5项为必要材料,若缺乏必要材料,协会发函人民法院补充提供缺少材料,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二)缺少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处理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提交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资产评估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协会受理人民法院评审委托后,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协会将情况函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参照法释〔2018〕15号文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协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同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将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五、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意见


(一)评审材料和评审范围符合条件


经审核,评审材料和评审范围等事项符合法释〔2018〕15号文和法办〔2019〕364号文的,协会作出受理专业技术评审委托,同时确定评审收费金额,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收费通知书。收费标准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6号)的规定。


(二)超出评审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委托


1.若异议事项不涉及评审范围的,协会函告人民法院不具备启动专业技术评审的法定条件,并随函退回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和相关评审材料。


2.若异议事项涉及或同时涉及到法释〔2018〕15号文第二十二条“(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程序性异议的,协会函告人民法院,并建议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由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继续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人民法院应将审查结果一并告知协会。


六、收取评审费用


评审费用由异议人垫付。异议人自收费通知书发出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费汇款至协会银行账户。如异议人不在规定时限内缴纳评审费用,协会将退回或终止专业技术评审。


协会自收到评审费用后,原则上向异议人开具发票(人民法院指定发票开具信息的除外),并将发票邮寄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转交给异议人或者法院指定人。


七、组建专家组


协会自收到评审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会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人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专家组成员确定后,协会与专家组成员确认是否具有回避情形,并与专家组成员签订《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承诺书》。


八、确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成立后,由专家组成员自行推荐专家组组长;自行推荐不成的,由协会指定或组织抽签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协助协会组织评审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评审报告的编撰工作。


九、开展专业技术评审


专业技术评审实行“远程+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专家组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有关要求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分别由专家组成员签名。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


专家组应当自专家组组建完成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十、延长评审期限的办理程序


专家组认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协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十一、撰写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专家组撰写的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依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在评审结论中应当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资产评估准则依据。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全部专家组成员签名。


十二、提交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协会将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和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提交给人民法院。


十三、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


(一)依法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


人民法院依照法办〔2019〕364号文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不计付评审费用,协会按照人民法院函告通知,更换原全部专家组成员重新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对涉及违规的专家组人员按规定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


新组建的专家组成员,按照组建专家组的程序随机产生。


(二)其他情形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


1.协会组建专家组之前,人民法院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异议人垫付的评审费全额退回异议人。


2.协会组建专家组之后尚未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的,人民法院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异议人垫付的评审费减半退回异议人。


3.协会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的,人民法院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异议人垫付的评审费不退。


十四、造册归档


协会对每件人民法院委托的专业技术评审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作为备查文件。


 


附表: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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