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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 作者:gdpx88 | 发布时间: 2020-01-09 | 15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下内容转载自广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czt.gd.gov.cn/tzgg/content/post_2853078.html

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0〕2

 

当事人:朱*

身份证号码:3601**********001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要求,本机关对广州知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你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在广州知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执业情况。现就查出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行为

  你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同时在两家评估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其中以资产评估师资格(评估师代码:36050014)在广州知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业,以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4420060087)在南通辉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执业。以上事实,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查询页面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46号)第十四条有关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4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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